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新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 王志清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1年度易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回復其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李宜娟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