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異議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吳永安 債務人 柳旭燦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債務清理事件,因異議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7月1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對於105年6月24日核定暨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核定之債權表參、編號1.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及債權新臺幣壹拾萬元皆應予以剔除之。
全體債權人債權比率亦同時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上開債權表中關於勞工貸款部分,僅為本行代管款,非屬本行債權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意旨既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5月4日陳報狀(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卷第87頁),及本卷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6月21日陳報狀各乙份附卷可參,堪信為真,爰裁定如主文。又本裁定倘確定,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既有更正,爰另製作更正之債權表,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件:更正之債權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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