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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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陳文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0年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7月1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昭鋁 陳文鋒苗栗縣竹南鎮農會109年12月25日300,0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