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544號原告 郭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461元(計算式:薪資70,818元+資遣費164,64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即1,69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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