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董事間互相推選其中一人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若無,請向所屬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再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