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基成因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另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基成因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等4罪,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社會之危害性,並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宏
法官楊智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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