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47號聲請人 林惠娟 相對人 林慶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改定監護事件(本院102年度家非調字第68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民事聲請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案件概述單等件影本為證,堪認屬實。此外,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