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080號
原   告  王俊元
訴訟代理人  王華春
       王顯麟
被   告  龍世昌
訴訟代理人  陳韻倫
被   告  林姝晨

訴訟代理人  楊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6日下
午16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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