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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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2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婚字第729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