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麗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柒萬叁仟柒佰肆拾叁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中華民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