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92號原告 陳昱蓁 被告 陳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2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