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昶亨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昶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昶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年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