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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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26號原告 呂岡陵 被告 黃琬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另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部分,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407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後,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聲請強制執行,此部分暫不核定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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