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 駱禹靜 被告潤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政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起訴狀誤載為RB7811)之買賣契約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即上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049,000元,此據原告提出汽車訂購合約書1紙附卷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