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13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玉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玉嬋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仍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又因一時貪念,趁店員未注意之際,竊取他人物品供己使用,顯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其犯罪動機、目的均屬可議,然其犯罪手段平和,且所竊取之物品復經警扣案後已發還予告訴人,犯罪所生損害不至擴大,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1658號被告江玉嬋女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鄰○○路○○號附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玉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4年9月28日15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號由 賴佩婕 擔任店長之「美華泰流行生活館」興業分店內,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新台幣2046元),得手後藏放於其手提袋內,未將該物取出結帳,嗣於離去之際,因該店大門之警報器聲響,經店員上前攔阻並報警處理,當場扣得上開附表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賴佩婕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玉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佩婕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且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條碼標籤、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及查獲照片2張附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4日
檢察官李鵬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瓔烽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單位│├──┼──────────────┼──┼──┤│一│女內褲高腰橫紋│2│件│├──┼──────────────┼──┼──┤│二│HelloKitty小物│1│只│├──┼──────────────┼──┼──┤│三│御茶園特上奶茶│1│瓶│├──┼──────────────┼──┼──┤│四│Kitty洗滌袋│1│件│├──┼──────────────┼──┼──┤│五│Kitty便利購物袋│1│件│├──┼──────────────┼──┼──┤│六│Kitty旅行收納袋│1│件│├──┼──────────────┼──┼──┤│七│Kitty行李卡│1│件│├──┼──────────────┼──┼──┤│八│Kitty證件套│1│件│├──┼──────────────┼──┼──┤│九│Kitty休閒包│1│件│├──┼──────────────┼──┼──┤│十│Kitty三折傘--星星│1│把│├──┼──────────────┼──┼──┤│十一│SNOOPY束口餐具袋│1│件│├──┼──────────────┼──┼──┤│十二│SNOOPY二件式餐具│1│件│├──┼──────────────┼──┼──┤│十三│晶冠MINI充插兩用│1│件│├──┼──────────────┼──┼──┤│十四│韓國去腳皮機1入│1│件│├──┼──────────────┼──┼──┤│十五│Kitty浴巾│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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