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金義候美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有送達債務人潘金義、候美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票約定自遲延日起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付利息,即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金義、候美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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