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庭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946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45計算之延遲利息,暨違約金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至110年9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自民國110年9月8日起至110年1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9計算,另利息違約金自民國110年4月8日起至11
0年8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845計算,自民國
110年8月8日起至110年11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0.369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