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馬郁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藍秀英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原已繳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83元。
嗣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22日具狀聲請更正,略稱:被告 葉正松 已於100年12月31日死亡,故原告對葉正松之部分撤回起訴,並另行追加葉正松之繼承人 楊明珠葉宜展葉雅玲葉雅惠 及葉雅萍為被告,故本件被告等人之應繼份比例亦應為更正如不動產附表2等語,有該更正聲請狀在卷可憑。是本院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1,052元(如計算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是扣除前繳裁判費12,583元,尚應補繳4,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阮弘毅計算式:
{(20,513+1,825+11,461)÷24}×350元+{(3,676+2,219+868+1,498+995+1,014+912+21,766+6,760)÷12}×350元=1,651,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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