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920號債權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代理人 李婉甄 債務人 戴淑惠 債務人 陳文和
一、債務人戴淑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戴淑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文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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