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0號聲請人 詹巧薇 相對人 李淵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兩張,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仍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依潔┌────────────────────────────────────────────────┐│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0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註││號││││(即提示日)│(新台幣)│││├─┼───┼───────┼───────┼───────┼──────┼─────┼─────┤│1│李淵榮│105年1月7日│104年2月29日(│105年6月17日│2,000,000元│CH405118│聲請人提出│││││發票日與到期日││││到院之附表│││││倒填,到期日視││││關於到期日│││││為無記載)││││誤載為105│├─┼───┼───────┼───────┼───────┼──────┼─────┤年6月17日││2│李淵榮│105年1月12日│105年3月10日│105年6月17日│2,000,000元│CH40511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