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林維毅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本院95年度易緝字第9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前經本院羈押。嗣本院據被告之聲請,業於民國95年7月5日,以95年度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諭知「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被告並已辦妥具保手續且已停止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將被告停止羈押,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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