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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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宜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109年度執字第3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宜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經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載,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3日107年4月4日107年4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7年度軍偵字第26號107年度軍偵字第26號107年度軍偵字第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軍簡字第2號107年度軍簡字第2號107年度軍簡字第2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軍簡字第2號107年度軍簡字第2號107年度軍簡字第2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107年10月30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行完畢)。2.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4日107年4月15日107年4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7年度軍偵字第26號107年度軍偵字第36號107年度軍偵字第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軍簡字第2號108年度軍簡上字第1號108年度軍簡上字第1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28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軍簡字第2號108年度軍簡上字第1號108年度軍簡上字第1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30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行完畢)。2.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2日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6996號108年度偵字第16996號108年度偵字第169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4日109年4月24日109年4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確定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行完畢)。2.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0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69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確定日期109年5月26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已執行完畢)。2.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