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 蘇俞維 相對人 楊正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104年度司執字第36246號併入12728號)。聲請人即將提起異議之訴,若遭拍賣將有不可回復之虞,爰依法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即將提起異議之訴,惟經查詢結果,聲請人迄今仍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法未合,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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