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23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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