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瑞榮選任辯護人陳維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瑞榮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楊瑞榮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訊問後,認其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同法第305條之恐嚇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包括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重罪伴隨高度逃亡的可能性,且犯後即逃離現場,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執行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