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楊青鳳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被告 李俊雄
周錦宗 周柏卓 周進科 周金旺 周建樑 周博倫 (原名 周律君張栩綸 (原名 周明麗周明輝 許文釵 (以上3人均為 周秋湖 之繼承人)受告知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 陳茂榜 工商發展基金會 陳盛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附表關於原告楊青鳳之應有部分「16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8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關於原告楊青鳳之應有部分「16分之1」之記載為誤載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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