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呂○頤(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蘇○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呂○達(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告呂○翰(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 律師被告 李宛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66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陳力揚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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