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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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吳宜倫
室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碧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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