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4號債權人 陳香梅 債務人 余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佰玖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570,000元借款部分,所立借據未定清償期,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主張以支付命令送達視為催告,並定1個月為催告期間,於催告期滿後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04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00,000元│108年1月3日│6││├──┼───────┼────────┼────┼────┤│002│300,000元│108年1月3日│6││├──┼───────┼────────┼────┼────┤│003│7,57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5│││││起一個月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