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中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搖頭丸貳拾玖點伍顆(檢驗後合計淨重八點六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中元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29.5顆(共淨重8.64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疑似搖頭丸29.5顆,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1年度毒偵字第572、59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扣案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搖頭丸成分(檢驗後合計淨重8.64公克),有該院民國
101年2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85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5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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