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3號聲請人 張清峰 相對人 邱勝章 法定代理人 邱勝華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24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起訴云云。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14日下午17時1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於高雄市○○區○○○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涵洞下方快車道與相對人騎乘之腳踏車發生交通事故,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損害賠償債權之請求,聲請本院於101年10月16日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206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1241號執行在案。茲相對人陳報業於101年12月20日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之起訴證明,現由本院以102年度司鳳調字第11號受理,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相對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而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