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添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沈六順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8,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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