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 郭紘睿 即弘碁資訊社被告 常皓源
林美穗 莊菫桐 林建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郭紘睿為弘碁資訊社負責人,專門從事國中小學教科書、參考書及試題之編輯、出版及銷售,而被告常皓源為私立 馨勵德 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下稱馨勵德補習班)名義負責人、被告林建孚則自陳為馨勵德補習班實際負責人、被告林美穗授課老師、被告莊菫桐為櫃臺老師。原告於102年間編輯並出版「國語‧數學‧英語試題加強版」之國一入學專用之基礎鑑定試題,嗣並將前開試題改編為「國語‧數學‧英語試題加強版600題必考大題庫」,詎馨勵德補習班未經授權竟將系爭試題本大量影印並發予其學生。原告復於91、92年間編輯並出版「國中基本學力測驗國語科趨勢題組大觀園」,該書內第40頁之題組,與馨勵德補習班未經授權而發放予學生之「勵德升高中生大學小六升私中國英數【模擬試題】」參考書內第72頁之題組如出一轍,被告等人所為顯違反著作權法, 爰依 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著作權遭侵害,屬著作權所生侵權之爭議事件,且觀依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