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債權人 徐得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垚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資料)。
㈡確認請求金額12元是否有誤?㈢確認債務人借款金額12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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