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96年11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