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竊盜、毒品案件,經高雄高分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1年2月確定,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2年8月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3月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96年8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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