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建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52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14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