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3號原告 許木榮 被告 許元馨
許元瓅 住○○市○區○○○街00號居桃園市○鎮區○○路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陳美齡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方式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併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美齡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共3人,應繼分各為3分之1;又被繼承人陳美齡並未以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原告無從連繫被告,致兩造無從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求為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許元馨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而被告許元瓅則以書狀表示對本件訴訟無意見,請求依法判決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及法理說明:
1.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所謂遺產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又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繼承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意旨參照)。再者,遺產分割不以積極或消極遺產為限,是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自有為一體分割,分配於繼承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65號裁判意旨參照)。
2.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斟酌公平原則,繼承人間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因素,為妥適之分割。
(二)經查:
1.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應就被繼承人陳美齡之全部遺產為分割,此有原告家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件得就被繼承人陳美齡之全部財產予以分割,合先陳明。
2.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美齡於111年5月17日死亡,現遺有附表一所示之積極遺產未分配,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美齡之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可認定屬實。另被告經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綜上,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3.關於遺產分割方法: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美齡之繼承人,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既為被繼承人陳美齡之遺產,自屬兩造公同共有,而本件又無不能分割遺產之約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至2
8、46至50所示之存款、儲值卡儲值金等部分,有數量單位,性質可分,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為適當;另就附表一編號29至45所示之遺產,該投資股數甚少,如僅依應繼分比例分割,恐有不足3股之情形,認宜採變價分割方式,變賣所得之價金由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取得,爰定分割方式如附表一「本院裁判分割方法」欄所載。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繼承人地位,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爭點、攻擊或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游立綸※附表一:被繼承人陳美齡之遺產分割表編號財產名稱金額(新臺幣、單位元)或股數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本院裁判分割方法1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318元及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2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1,529元及其孳息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762元及其孳息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8元及其孳息5第一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140元及其孳息6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214元及其孳息7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57元及其孳息8彰化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904元及其孳息9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15元及其孳息10彰化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元及其孳息11台北富邦銀行北中壢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38,576元及其孳息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172元及其孳息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30元及其孳息1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547元及其孳息1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873元及其孳息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101元及其孳息1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85元及其孳息1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47元及其孳息19中華郵政永和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號)79元及其孳息20中華郵政永和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185元及其孳息21聯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152元及其孳息22元大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70元及其孳息23永豐商業銀行社子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5元及其孳息24凱基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147元及其孳息2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墩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9,512元及其孳息2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USD)44元及其孳息2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1,757元及其孳息2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244元及其孳息29臺灣銀行連城分行JP環球天然資源美累902FN143644投資77.9420股及其孳息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30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富null坦美國機會null除權902FN165158投資80.7890股及其孳息31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富null坦美國機會null除權902FN176019投資83.9630股及其孳息32臺灣銀行連城分行富null坦科技基金權902FN232159投資102.1450股及其孳息33臺灣銀行連城分行JP環球天然資源美累902FS082805投資19.8480股及其孳息34碧悠電子工業Z000000000投資1股及其孳息35群益金鼎證券大興分公司開發金910D0000000投資110股及其孳息36元大證券永和分公司聯華00000000000投資15股及其孳息37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投資7股及其孳息38聯華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聯華Z000000000投資30股及其孳息39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投資2股及其孳息40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投資5股及其孳息41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華隆779Z0000000投資8股及其孳息42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碧悠電子779Z0000000投資9股及其孳息43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台聚L00000000投資6股及其孳息44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Z000000000投資1股及其孳息45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Z000000000投資4股及其孳息46彰化銀行台中分行D種第2653號1,600元及其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47兆豐銀行永和分行A種0315號14,700元及其孳息48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79元及其孳息49儲值卡一卡通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56元及其孳息50電子支付帳戶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1,692元及其孳息51電子支付帳戶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6元及其孳息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應繼分1.許木榮1/32.許元瓅1/33.許元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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