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 陳宣穎 訴訟代理人 蕭逸峯 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兼訴訟代理 陳金龍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