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救字第6號聲請人 梁發德 代理人 黃慧敏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為證。且聲請人之財產、所得狀況,確有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清算費用之情,亦有聲請人所提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7號卷第11至13頁)。因此,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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