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宗振 送達代收人 林儒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1日111年度訴字第5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宗振應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宗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67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2年6月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張恂嘉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