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詹佳穎 被告 李政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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