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中泰 訴訟代理人 史涵瑩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宗懋科技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1月31日│407,119元│WV0000000││││限公司 游玉如 │六家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