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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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 吳美雲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 律師被告 曾雲霖 被告 曾文雅 被告 曾樹分 被告 曾煉金 被告 曾文政 被告 曾煥廷 被告 曾煥志 被告 曾金貴 被告 曾建元 被告 曾友仁 被告 曾國鈞 被告 曾建明 被告 曾國榮 被告 曾煥儀 被告 朱曾淑美 被告 曾美婕 被告 曾淑敏 被告 曾淑彌 被告 蘇曾錦鑾 被告 曾煥基 被告 曾國良 被告 曾國寶 被告郭 曾惜鈺 被告 朱曾琬琰 被告 曾梨雪 被告 曾黃秀琴 被告 曾端端 被告 曾淑慎 被告 曾中熙 被告 曾國書 被告 曾世國 被告 曾煥發 被告 曾煥新 被告 曾煥民 被告 曾彬焜 被告 曾彬炫 被告 曾國卿 被告曾國書被告 曾金鏞 被告 曾孝群 被告 曾國昌 被告 曾燦榮 被告 曾添榮 被告 曾裕榮 被告 林彩金 被告 曾圓圓 被告 曾國豪 被告曾文政被告林 曾晁采 被告曾煉金被告陳 曾寶香 被告曾煥新被告曾煥民被告 曾蕙蘭 被告 曾菲菲 被告 曾美華 被告曾煥發被告 曾娟娟 被告 曾美靜 被告 曾美蓉 被告 曾絢榆 被告 曾華祥 被告 黃寶儀 被告 黃寶蓉 被告 葉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雲霖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29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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