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清理法案件(98年度訴字第783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現金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嫌疑重大,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經本院發佈通緝,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
98年11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現金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