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告 蔡榮豊 被告 霍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0分之313及其上259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應有部分2分之1市值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5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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