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 洪秀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68545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各期繳款紀錄、債權計算書等資料)。
二、請提出本案之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依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四條第2項第4款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始生縮短借款期限,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