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100號聲請人 黃國彰 即臺灣民俗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民俗村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民俗村有限公司因進行清算,由聲請人就任為清算人,茲因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需耗費較多時日,致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63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年5月4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完結清算期限自110年5月4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0年11月4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