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建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建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建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所犯各案件之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皆得易科罰金,且分別確定在案,又犯罪時間不僅均在各罪中最早裁判確定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33號判決確定前,而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3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上開各罪均屬施用毒品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似,且犯罪時間間隔不及半載,又施用毒品者具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施用毒品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9日│105年06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579號│6年度毒偵字第392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33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02日│106年09月01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533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判決├────┼────────────┼────────────┤││判決││││││106年06月04日│106年09月0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106年度執字第8583號│106年度執字第13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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