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22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力 被上訴人即被告巨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炎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22號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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